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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人员延续注册通知

|0·2013-11-13 10:54:39浏览0 收藏0
摘要 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人员延续注册

  关于做好广东省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

  延续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建注函〔2013〕80号

各有关企业,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3〕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现年龄不满60周岁需继续执业者,均须办理延续注册。

  二、我省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首个注册期满后经批准延续注册2年的,根据《通知》规定,注册有效期统一为2013年12月31日。本次延续注册(含首个注册期满后未申请延续注册的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审查通过后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申请延续注册的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含首个注册期满后未申请延续注册的)在完成最近一个注册期继续教育后,可登录广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上报书面申请材料。本次延续注册后,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延续注册工作将转入常态化,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者,在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后,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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