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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治理结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的议事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机关,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
①股东会。
a)法律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成立、变更、解散以及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的重大的事项由股东会决定。
b)股东会会议的召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凡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 13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c)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资本多数表决”,股东会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做出。
②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经理。
a)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组成。成员为3-1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b)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c)经理。经理是董事会的助理机关,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③监事会。
a)监事会的组成。经营规模比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出,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I~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b)监事的职权。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主要体现为对公司财务检查,对董事、经理职务行为予以监督等。为了便于监事行使职权,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