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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理财规划师三级辅导第六章:理财规划法律基础(13)

|0·2013-11-04 18:56:4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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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财规划师三级辅导第六章:理财规划法律基础

  5)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①商标权人的权利。

  a)独占使用权。

  即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商标权人即享有在注册商标的范围内完全独占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或相近似的商标。

  b)转让权。

  即商标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商标权转让后,原商标注册人的一切权利丧失,转移给新的商标权人。

  c)许可权。

  即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对注册商标仅享有使用权,商标所有权仍属原商标注册人。

  d)商标投资权。即商标权人有权将其注册商标作价投资,投资作价由双方协商议定。

  ②商标权人的主要义务。

  a)确保使用商标的商品的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确保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且必须在该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b)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

  6)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和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期满后仍可续展。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纵使当事人有过失,对方有损失,也不发生违约责任,应为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

  其一,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无违约行为即无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形态,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对违约行为所做的分类。一般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不履行、逾期履行、不适当履行和受领迟延几类。

  其二,主观过错。过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并未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除了以赔偿损失、实际履行等方式外,还有两个比较常用的,一个是违约金。还有一个是定金。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责任形式。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不同而不同:

  对于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对于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②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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