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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诉讼时效

|0·2013-11-04 09:13:00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诉讼时效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考后交流专区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顺利结束,环球网校希望考生在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前,可以简单轻松的进行一些知识点的预习。

  诉讼时效

  (一)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包括:(1)短期诉讼时效。(2)长期诉讼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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