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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
(一)法律的形式
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规范性文件----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含有一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在我国,根据制定机关的权限和效力,法律的形式可以分为:
1.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
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它们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
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效力及于全国。
4.地方性法规
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以上4、5、6所指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只及于该地方,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7.国际条约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即法的系统化,是为保证法的系统性而把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纳入统一、协调、完整的体系的活动。其方法主要有两种:
1.法律汇编
2.法典编纂
(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各种根本制度、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地位、职权和职责等。
2.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经济法
它是调整经济领域中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5.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科教文卫法
科教文卫法是调整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资源环境保护法
资源环境保护法是关于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平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刑法
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诉讼法
诉讼法是有关规范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亦称诉讼程序法。
我国的诉讼法主要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构成。
10.军事法
军事法是有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