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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3章第2节:主要税种

|0·2013-10-24 10:03:22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3章第2节主要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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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的分类。按照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增值税划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中包含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对这部分价值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客观上它可以抑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2)收入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扣除。

  (3)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一次性扣除,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它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类型。

  我国的增值税一直为生产型增值税。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税率一律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2.低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的,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

  (6)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3.征收率。根据税法规定,会计制度不健全、难以按上述两档税率计算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方法计算增值税,即应纳税额乘以征收率,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采取税款抵扣的办法,间接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用公式表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或: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增值税税率一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1.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冲减。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

  需要强调的是,公式中的“销售额”必须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2.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这表明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

  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但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出现纳税人将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成为含税的销售额。遇到这种情况,在计税时先要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税率)

  3.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它由销售方收取和缴纳,由购买方支付。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谓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八十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要简单得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与一般纳税人相同的是,计算公式中的销售额也不包含增值税税额。当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价税合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与一般纳税人一样,都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一般应在其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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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2.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计税方法。

  (二)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现行的消费税税目共有14个,即烟、酒与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消费税税率。

  (1)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复合税率。

  (2)最高税率的应用。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采用从价定率方法,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全部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销售量的确认。从量定额,是指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消费税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式中,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复合计算方法是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一种计税方法。在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此种方法计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1)以外购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

  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消费品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 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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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 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劳务税。

  (二)营业税纳税人

  1.营业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2.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1.营业税税目。现行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设置了9个税目。如表3―5所示。

  2.营业税税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营业税应税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并且参照不同行业的盈利水平,营业税税率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即3%、5%、5%~20%。

  说明:

  1.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数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游艺、电子游戏厅等娱乐行为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自2004年7月1日起,保龄球、台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3.居民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住用房减按3%的税率征收。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营业税以纳税人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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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另外,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不征税收入。在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精神,企业内部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视同销售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3.免税收入。在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列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四个方面: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亏损弥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企业按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纳税申报。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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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具体来讲,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中国中国香港、中国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的管辖权通常分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在界定两者管辖权的标准上,常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纳税义务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个部分。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2011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11项个人应税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

  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从2008年3月1日(含)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额。

  3.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一3500元)×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一必要费用)×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一800) ×20%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或5%)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从所得中扣除应纳税额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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