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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理财规划师三级辅导第五章:税收基础(2)

|0·2013-10-23 22:41:18浏览0 收藏0
摘要 理财规划师三级辅导第五章:税收基础

  2.房产税

  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契税

  我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

  ③房屋买卖;

  ④房屋赠与;

  ⑤房屋交换。

  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的计税依据:

  国有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③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手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③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④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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