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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业主委员会(3)

|0·2013-10-22 12:50:5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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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业主委员会(3)

  (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研究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事宜。遇有特殊情况,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召开会议的,也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无论是定期会议还是临时召开的会议,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均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每次会议均应当作好书面记录,由主持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七)业主委员会的改选与变更

  1.业主委员会的改选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2个月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业主委员会经换届选举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2.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变更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变更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八)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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