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一工程建设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发生评委会计算错误,改变了中标候选人且已公示。请问应该怎样纠正?
答: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只要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改变中标候选人是不违法的。只要再次公示并同时发出原公示更改声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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