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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2章第2节:现金管理

|0·2013-10-18 10:51:50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2章第2节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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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现金,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现金是指金属铸币及其他作辅币使用的铸币;在纸币或者信用货币流通的条件下,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辅币)。

  现金管理,是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我国对现金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务院1988年9月8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和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9月23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二)现金管理基本要求

  依据国务院1988年9月8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现金管理机关和各现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现金管理要求。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2.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4.开户银行依据《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5、6两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对开户单位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开户银行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三、现金使用的限额.

  《条例》规定,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限额一经核定,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单位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对开户单位超出核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的,开户银行可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罚款。

  四、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各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国家专控商品的销售单位不得收取现金。

  五、现金管理的其他规定

  1.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2.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转账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岭支付能力。

  3.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收支,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4.开户单位不得用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不得利用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蓄;不得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坐支或超范围、超限额坐支现金。如开户单位有上述情形的,开户银行应当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六、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企业必须加强对现金的内部控制,建立内部牵制制度,要求管钱与管账的人员,职责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即钱账分管,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同时,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建立钱账分管制度,可以使出纳员和会计人员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从而减少错误和贪污舞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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