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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管理和编制
(一)预算管理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中央的职权:
①审查权:本级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
②批准权:本级预算、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③改变或者撤销权: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议
(2)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职权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审批权(预算调整方案、决算)
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监督权: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2)审批权: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决算
(3)撤销权:本级和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
3.各级政府的职权:
(1)编制权:编制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权:组织预算的执行
(3)报告权:做预算草案的报告、执行情况
(4)撤销权:改变或撤销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不当决议
(5)监督预算执行:监督本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6)决定预备费动用
4.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权:具体编制预算、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权:具体组织预算的执行。
(3)提案权:提出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报告权:定期向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支范围
1.预算收入: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三)预算编制
1.预算编制的一般规定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
2.预算编制的要求: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3.预算编制的内容:
(1)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2)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金资金。
4.预算编制的安排
(1)国务院应当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
(2)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5.预算草案的审核
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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