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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下发《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会办〔2010〕18号)文件精神,我市将逐步采用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从业人员档案号。为便于社会公众甄别我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真伪,现将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从2013年1月24日(含当天)起颁发的肇庆市市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采用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档案号。发证机关为:肇庆市财政局。
二、2013年1月23日(含当天)以前颁发的肇庆市市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编号规则如下:以“441201”开头,长度为14位数。发证机关为:肇庆市财政局。此类证书继续使用原档案号,待全省更换证书时再统一调整。
肇庆市财政局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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