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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特点:
1、 办理人民币业务
2、 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不同于储蓄账户
3、 是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其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多选题、简答题)
①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②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 存款人的预留签章;
2. 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的一致性;
3. 注册验资资金或增资验资资金的退还。存款人在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时,需要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时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4. 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查询。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申请: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2.变更与报告: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4、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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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三)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借款合同及其他有关证明。
(四)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
开户银行于开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Ø 所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如基本建设基金。
补充知识点: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⑴基本建设资金;
⑵更新改造资金;
⑶财政预算外资金;
⑷粮、棉、油收购资金;
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⑹期货交易保证金;
⑺信托基金;
⑻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⑼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⑽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⑾住房基金;
⑿社会保障基金;
⒀收入汇缴资金;
⒁业务支出资金;
⒂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⒃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三)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四)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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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唯一一个有期限要求的)
(二)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而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临时存款账户的最长的有效期是2年;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个人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应按照开设的不同账户的使用规定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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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新增内容)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二)银行的管理。
1.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摊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调查,并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账户管理规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4.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存款人应妥善保额其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区分非经营性存款人和经营性存款人的处罚。
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千元;
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1000元的罚款
(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事项 |
经营性存款人处罚金额 |
非经营性存款人处罚金额 |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
1 000元 |
1 000元 |
2.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 ||
4.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 | ||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 ||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 ||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 ||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
伪造变造,开立撤销1万到3万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根据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