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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政府采购方式

|0·2013-01-25 10:01:58浏览0 收藏0
摘要 安徽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二节知识点讲解:政府采购方式

  七、政府采购方式(重要考点)

  1.公开招标――无限制竞争的招标

  (1)由采购机构公开发布招标通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竞标,具有透明度高、公平高效、广泛竞争等特点。

  (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限制性招标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注意多选)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唯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货商(多家)发出询价单,在报价的基础上确定供货商的方式。

  这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规格单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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