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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裁决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1.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的行为。
2.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的行为。
3.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其适当性。
5.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
6.处理机关为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
2.抽象行政行为――“一并”复议
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下列规定的审查(不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诉讼。
(3)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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