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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政府采购的概念

|0·2013-01-22 10:03:08浏览0 收藏0
摘要 安徽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二节知识点:政府采购的概念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比较重要)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包括各级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注意】 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都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由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1)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2)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2)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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