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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职改办发〔2013〕2号
关于公布2012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兵团合格标准的通知
各师、院(校)职改办,兵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区合格标准,2012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专业、各科目兵团合格标准为:
(一)兵团医院、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50分;
(二)师级和驻乌鲁木齐市医疗卫生机构(除兵团医院外)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0分;
(三)农牧团场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2分。
兵团合格标准不作为下一年度滚动合格成绩的依据。兵团级资格证书可作为参加上一级别考试的依据,也可作为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兵团级资格证书,在兵团范围内有效,由兵团职改办统一颁发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各单位可根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办理聘任手续。
兵团职改办
20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