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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注销登记

|0·2013-01-18 16:11:54浏览0 收藏0
摘要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登记。

  各位同学2013年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财经法规章节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会计证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四)注销登记――与变更区分(先税务后工商)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登记。

  1.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和时间要求

  (1)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15日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5日(易考点)

  (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注销后30日办理新的登记

  【链接】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并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总结】开业、变更是30天,注销15天。

  2.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了解)

  【例题。多选题】纳税人需要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有( )。

  A.解散

  B.破产

  C.撤销

  D.改变主管税务机关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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