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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营业税纳税人

|0·2013-01-18 15:37:02浏览0 收藏0
摘要 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各位同学2013年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财经法规章节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会计证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我国现行主要税种概述

  (二)营业税纳税人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特殊规定: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以谁的名义对外经营,就以谁为纳税人。

  (2)铁路运营业务――看名字

  2.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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