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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消费税征收管理

|0·2013-01-18 15:35:02浏览0 收藏0
摘要 纳税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各位同学2013年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财经法规章节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会计证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我国现行主要税种概述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科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与增值税基本相同)

  1日、3日、5日、10日、l5日、1个月或者1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增值税)

  (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计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归宗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增值)

  (3)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同增值税)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题。判断题】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题。判断题】A市甲企业委托B市乙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该批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应由乙企业向B市税务机关解缴。( )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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