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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2013年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财经法规章节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会计证。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注意】
(1)对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
(2)存款人开立单位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注意案例分析题)
【例题。单选题】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A.3
B.5
C.7
D.10
『正确答案」A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注意的问题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事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不得撤销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例题。多选题】存款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A.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B.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C.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D.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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