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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2013年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会计基础科目章节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会计证。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四节 会计凭证的传递与保管
二、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证记账后的整理、装订、归档和存查工作。
(一)会计凭证的日常保管
主要要求是: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会计凭证封面的格式如图所示。
3.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4.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
5.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二)会计凭证的归档
保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按年分月顺序排列,以便查阅。
作为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会计凭证复制件,应在备查簿中登记,由提供人和收取人共同签章。
(三)会计凭证的保管和销毁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和销毁手续,必须严格遵循《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满保管期限的会计凭证不得任意销毁。
会计凭证保管期满后,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手续,报经批准后才能销毁。但销毁前要填制“会计档案销毁目录”,交档案部门编入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批准销毁后要进行监销,并取得销毁过程中有关人员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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