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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至少两个法律关系主体。
(2)无国籍人和外国人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2.主体应当具备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
(1)公民:在我国,所有的公民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未达到成年人年龄和精神病患者都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法人和各种社会组织的行为能力一般是随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和消灭。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如知识产权);行为或劳务(如客运中的运送旅客的行为)。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按其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两类:事件和行为。
1.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地震、海啸、战争等。
2.行为: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1)按其意识形式可以分为积极行为(作为)和消极行为(不作为)。
(2)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以将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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