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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会计档案管理

|0·2013-01-05 10:28:51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与考点总结:会计档案管理

  八、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不需永久保存),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保存)

  2、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 年、l0年、15年和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不是会计档案形成的第一天算起)。

  3、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4、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遇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5、档案销毁的要点

  (1) 一般企业事业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 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 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则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2)、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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