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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进口程序,是指空运货物从入境到提取或转运之整个流程所需通过的环节、所需办理的手续以及必备的单证。
所谓“环节、手续和单证”,是指同一过程中的三个方面。航空货物入境后,要通过各个环节才能从海关监管仓库或场所提出,而每经过一道环节都要办理一定的手续,而办理手续不能单凭口头阐述,必须出具有关的单证,如商业单据、运输单据及所需的各种批文和证明等。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第一节进口业务环节
在入境地海关清关的进口货物,大致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接单接货一货物驳运进仓一单据录人和分类一发到货通知或查询单一制报关单、预录入一检验、报关一送货或转运。(见图2一1)
一、接单接货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航空货物入境时,与货物有关的单据(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也随机到达。运输工具及货物处于海关监管之下。航空公司的地面代理公司(即机场货运站)从飞机卸货后,将货物存入其海关监管库(一级海关监管仓库)内,同时根据运单上的收货人及地址寄发取单提货通知。若运单上的收货人或通知方为海关及民航总局共同认可的一级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则把运输单据及与之相关的货物交给该一级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一级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的海关监管仓库为二级海关监管仓库)。
一级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与机场货运站办理交接手续时,应根据总运单核对实际货物。若存在有单无货或有货无单的现象,应及时告知机场货运站,并要求其在国际货物交接清单上注明,同时在舱单数据中做相应说明。若发现货物短少、破损或有其他异常情况,应向机场货运站索要商务事故记录,作为实际收货人交涉索赔事宦的根据。

图2-1 航空运输进口货物操作流程图
二、货物驳运进仓
一级航空公司代理公司与机场货运站单货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即根据货量 安排运输工具,驳运至该一级货运代理公司自行使用的海关监管仓库内。
三、单据录入和分类
为便于用户查询和统计货量的需要,一级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或海关授权的数据录入公司,负责将每票空运运单的货物信息及实际入库的相关信息,通过终端,
输入到海关监管系统内。
一般按集中托运货物和单票直单货物,按照不同发货代理、不同实际收货人、 收货人所在的特殊监管区域(如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进行单证分类。
集中托运货物需要对总运单项下的货物进行分拨,对每一份分运单对应的货 物分别处理。单票直单货物则无需分拨。
四、发到货通知单
单据录入后,根据运单或合同上的发货人名称及地址寄发到货通知单。到货通知单一般发给实际收货人,告知其货物已到空港,催促其速办报关、提货手续。到货通知单需要填写的项目有:公司名称、运单号、到货日期、应到件数及重量、实到件数及重量、合同号、货物名称、是否为特种货物、货运代理公司业务联系人及其电话等。
五、制报关单并预录入
制单就是缮制《进口货物报关单》(格式见附件一)。制单的依据是运单、发票 及证明货物合法进口的有关批准文件。因此,制单一般在收到客户的回复及确认, 并获得必备的批文和证明之后方可进行。不需批文和证明的,可直接制单。
报关单上需由申报单位填报的项目有:进口口岸、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合同号、批准机关及文号、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贸易性质(方式)、贸易国别(地区)、原产国别(地区)、进口日期、提单或运单号、运杂费、件数、毛重、海关统计商品编码、货名规格及货号、数量、成交价格、价格条件、货币名称、申报单位、申报日期,等等。
在手工完成制单后,将报关单的各项内容通过终端输入到海关报关系统内,并打制出报关单一式多联(具体份数按不同贸易性质而定)。完成电脑预录入后,在报关单右下角加盖申报单位的“报关专用章”。然后将报关单连同有关的运单、发票、装箱单、合同,并随附批准货物进口的证明和批文,由经海关认可并持有海关签发的报关员证件的报关员,正式向海关申报。
六、进行商品的相关检验
根据进口商品的种类和性质,按照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商品检验、卫生检验、动植物检验等。上述检验前要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报检单》(格式见附件二),并到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报检报验。
报检报验一般发生在报关前,即“先报检报验、后报关”。报检报验时,一般需由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可,并持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报验员证件的报验员,凭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正本或复印件),向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报警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查无误后,或当即盖章放行,或加盖“待检章”。如是前者,则单证货物可转入报关程序,且在海关放行后,可直接从监管仓库提货;如是后者,则单证货物可先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放行后,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货物进行查验,无误后方能提货。
七、进口报关
进口报关,就是向海关申报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的过程。
报关是进口程序中最关键的环节,任何货物都必须在向海关申报并经海关放行后才能提出海关监管仓库或场所。把报关称为一个过程,是因为其本身还包含许多环节,大致可分为初审、审单、征税、验放四个阶段。
(一)初审
从总体上对报关单证作粗略的审查。它一般只审核报关单所填报的内容与原始单证是否相符,申报价格是否严重偏离市场平均水平(海关建有商品价格档案库),商品的归类编号是否准确,报关单的预录入是否有误等。也就是说,初审只对报关单证作形式上的审核,不作实质性的审查。
如果报关单证在形式上符合海关要求,负责初审的关员就在报关单左下角的“初审”一栏内签章,以示初审通过。
(二)审单
审单是报关的中心环节,狭义的报关就是审单。海关的“报关”窗口也是履行审单的职责。审单是从形式上和内容上对报关单证进行全面的、详细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报关单所填报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用途及金额与批准文件所批注的是否一致;确定关税的征收与减免事宜,等等。
如果报关单证不符合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海关则不接受申报。可以通关时,审单的关员则在报关单左下角的“审单”一栏内签章。
(三)征税
不管货物是否应该征税,征税作为报关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必须经过的。征税关员的职责是根据报关单证所填报的货物名称、用途、规格、型号及构成材料等确定商品的归类编号和税率。如商品的归类编号或税率难以确定,海关可先查看实物或实物图片及有关资料后再行征税。若申报的价格过低或未注明价格,海关可以估价征税。征税部门除征收关税外,还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行邮税及免税货物的监管手续费等。
货主在按照海关出具的税单如数缴纳税款后,征税的关员即在报关单左下角的“征税”一栏内签章,并通过电脑核销税单。
(四)验放
验放是报关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货物放行的前提是海关报关系统终端上显示;必须提供的单证已经齐全,税款和有关费用已经结清,报关未超过报关期限,实际货物与报关单证所列完全一致。放行的标志是在运单正本上加盖放行章。
验放关员在放行货物的同时,将报关单据(报关单、运单、发票各一份)及核销完的批文和证明全部留存海关。如果报关超过了海关法规定的报关期限,必须在向海关缴纳滞报金之后才能放行。
如果验放关员对货物有疑义,可以要求开箱,查验货物。此时查货与征税查货,其目的有所不同,征税关员查看实物主要是为了确定税率,验放关员查验实物是为了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以及货物的数量、规格、内容是否与报关单证所列完全一致,有无伪报、瞒报、走私等问题。
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免检的货物以外,所有货物都在海关查验范围之内。
(五)报关期限与滞报金
报关期限与滞报金的问题虽不属于报关环节,却是进口货物报关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收货人及其报关代理人都必须对它有充分的了解。
报关期限是指货物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其货运代理公司、报关行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海关法规定的进口货物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4日内。超过这一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滞报金的计征时间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第15日到货物报关之日。滞报金每天的征收金额为货物到岸价格的0.5‰。
八、送货或转运
货物无论送到进境地当地还是转运到进境地以外的地区,收货人或其货运代理公司、报关行都必须首先完成清关或转关手续,然后才能从海关监管仓库或场所提取货物。提取货物的凭证是海关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盖有放行章的正本运单。未经海关放行的货物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不能擅自提出监管仓库或场所。货主或其货运代理公司、报关行在提取货物时须结清各种费用,如国际段到付运费、报关费、仓储费、劳务费等。货物出库时,提货人应与仓库保管员仔细检查和核对货物外包装上的合同号、运单号、唛头及件数、重量等与运输单据所列是否完全一致。
若出现单货不符或货物短少、残缺或外包装异形,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应将机场货运
站出具的商务事故记录交给货主,以便后者办理必要的索赔事宜。
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可以接受货主的委托送货上门或办理转运。航空货运代理 公司在将货物移交货主时,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并向其收取货物进口过程中所发生 的一切费用。
第二节进口报关单证
报关单证是报关的依据和凭证。进口报关单证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基本单 证和按海关法必须提供的单证。
一、基本单证
基本单证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航空运单和发票。这三者是任何货物进口报 关所必需的,缺一不可。有些货物只需这三种单证即可通关,如小量的资料、单一 品名且单一规格的货物和合同项下不属于国家政策限制的进口产品。
一般进口货物应向海关交验进口报关单一式多份(具体份数视贸易性质决定),运单两份(正本及副联或复印件各一份),发票正本一份。
二、法定单证
法定单证,即证明货物合法进口的各种批准文件。这类单证主要有:进口许可证、商检证、机电产品进口审批表、无线电管委会证明、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减免税证明、重工业产品证明、音像制品许可证等。这类单证并非所有货物进口报关都需要,是否需要和需要哪一种,基本上取决于商品的类别及贸易性质。
(一)由商品类别决定的法定单证
1.进口许可证
凡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均需申领进口许可证。随着国家对外政策的逐步开放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逐步减少。具体可参阅海关总署公布的海关税则归类目录。 进口许可证由进口单位向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申领。 .
2.商检证明
凡进口属于法定商检的商品,均需向海关交验国家商检机构及有关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实施法定商检的进口商品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规定的商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应实施卫生检验及检疫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应实施检疫的动植物产品;
(4)国家卫生部有关条例规定应实施检验的药品。
该类产品进口报关前,可参阅海关总署公布的海关税则归类目录,先报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验放。
属于合同商检的商品,一般由收、用货部门自行检验,发现不合格后报请当地商检机构复验。商检机构主要对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残损等情况进行检验。这种检验属于公证鉴定的性质,检验后签发的证书主要是作为买方提出索赔的依据,而不是海关验放的凭证。因此,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时,海关不要求提供合同商检,合同商检主要用于以索赔、补发、换货等无代价抵偿形式进口的货物或修理物品的进口。
3.机电产品进口审批表
凡进口机电产品和仪器、仪表类商品,均需向海关交验机电产品进口审批表。该类商品的范围十分广泛,进口量大,尤其在空运进口货物中占有很大比例。
机电产品进口审批表一般表现为在进口订货卡片上加盖部、委级机电审查办公室或当地机电办公室审查专用章;特殊的机电仪产品,需加盖国务院机电审查办公室专用章。
4.无线电管委会证明
凡进口无线电器材、通讯设备,如对讲机、无线寻呼机、无线电话、电报发送和接收设备等,均应向海关交验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凡中央系统的单位进口无线电设备,需出具国家无线电设备审查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地方单位和中央驻地方单位,需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二)由贸易性质决定的法定单证
1.登记手册
《登记手册》一般适用于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物品。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和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及用于加工返销产品的料、件,海关凭《登记手册》办理免税和验放手续。每次进口报关时,海关在《登记手册》上核销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进口辅料时,可以不办理《登记手册》,海关凭签约单位盖章并经海关备案的合同副本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2.减免税证明
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进口属于减免税范围内的物品,均应向海关交验“减免税证明”。每次报关时,海关凭“减免税证明”办理免税、
验放手续。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按国家规定可以给予减免税者,如科研用品和改 良品种用产品,进口报关时也应向海关交验“减免税证明”,以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3.商检证书、索赔协议和税款缴纳证明
凡以无代价抵偿形式进口的货物,包括索赔、更换和补发的货物,均应在进口报关单的贸易性质一栏内填报“无代价抵偿”。报关时应随附商检证书、有国外发货人签字的索赔协议(或补发协议、换货协议)以及原进口货物的税款缴纳证明(如 当时为征税进口)。对于金额较小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不提供商检证书。
上述单证齐备的无代价抵偿货物,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4.保证函
凡申请担保进口的货物,包括暂时进口货物、因故不能及时提供已领取的进口许可证的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的货物、正在申办减免税手续而要求海关缓办纳税手续的货物、经海关同意将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货物等,进口报关时均应向海关交验进口单位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保证函。保证函必须是按照海关要求填写的、订有明确确立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担保进口,除提供保证函外,一般还需向海关缴纳相当于进口税费之和的保证金,保证金于销保时退还。
5.赠送函和接收函
外商免费提供的物品进口报关时,应向海关交验发货人出具的赠送函和收货人出具的接收函。
6.海关关封
海关关封(非海关转关关封)是指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或常驻机构代表的私人安家物品时,向海关申办的一种批准证明。进口办公用品向海关递交办公用品申请表,详细列出货物的品名、数量和金额,并随附一份进口发票;进口安家物品填写私人物品申请表,并随附发票和到货清单。海关对申请进行审核,如确系外企常驻机构公用或常驻代表自用,且数量和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即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以示批准。然后将申请表装1人海关关封,由收货人带交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三节进口货物转关手续
进口货物转关,是指货物入境后不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而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之前,货物一直处于海关监管之下,包括运输过程。
一、转关条件
进口货物办理转关运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虽未设海关机构,但分管海关同意办理转关运输,即收货人所在地必须设有海关机构,或邻近地区设有分管该地区的海关机构。
(二)运输工具和货物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具有加封条件和装置。海关规定, 转关货物采用汽车运输时必须使用在海关登记备案并被赋予海关编号的封闭式的 货柜车,由进境地海关加封,由指运地海关启封。
(三)办理转关运输的单位必须是经海关核准、认可的具有报关资质和监管运 输能力的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一般运输企业,尤其是个体运输者,即使拥有货柜车,也不能办理转关运输。
办理转关运输还应遵守海关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转关货物必须存放在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并按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加封的运输工具和货物,应当保持海关封志完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必须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指运地海关,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二、转关手续
(一)一般转关(预报关转关)
收货人或其委托的货运代理公司、报关行在指运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并由指运地海关出具转关联系函(关封)。
收货人或其委托的货运代理公司、报关行凭转关联系函(关封)至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运输手续,同时向进境地海关递交预录入完毕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三),并随附三份国际段运单和二份发票。
海关审单无误后,将货物的运单号在电脑内进行核销。
海关关员至查验点办理加封手续。
运单及发票各一份、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两份装人海关关封内,交指运地 海关。进境地海关留存一套运单、发票及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放行。
备注:此处的“预报关转关”指,收货人或其委托的货运代理公司、报关行在向 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前,必须预先向指运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二)直通关(快速转关)
收货人或其委托的货运代理公司、报关行根据运输预报,在货物抵达进境地 收货人或其委托的货运代理公司、报关行向进境地海关递交预录入完毕的“进
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并随附三份国际段运单和二份发票。海关审单无误后,将货物的运单号在电脑内进行核销。海关关员至查验点办理加封手续。运单及发票各一份、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两份装入海关关封内,交指运地 海关。进境地海关留存一套运单、发票及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放行
备注:是否能开展直通关,取决于进境地海关与指运地海关之间是否存在事先 的操作约定。
三、进口转运货物报关期限
进口转运货物报关期限是指货物转运至指运地后,收货人或其货运代理公司、报关行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海关法规定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抵达指运地址日期的14日内。超过这一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计征时间为自运输工具申报抵达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日到货物报关之日。滞报金每天的征收金额为货物到岸价格的0.5‰。3个月期限内未办理进口手续的货物,上缴当地海关处理。
备注:收货人或其委托的货运代理、报关行,必须在运输工具申报抵达进境地之日的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否则按同样标准缴纳滞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