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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规划师考试辅导笔记:捐赠规定的利用

|0·2012-09-10 18:06:04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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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理财规划师理论知识复习指导之捐赠规定的利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而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上述组织和机构向红十字事业、教育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非盈利性老年福利机构等进行的捐赠,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一、按次取得所得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凡属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如设计、装潢、医疗、咨询、讲学、表演等)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纳税人当月跨县(含县级市、区)提供了劳务,则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咨询服务必须在同一个月内完成,则纳税人可以考虑跨县来提供咨询服务,例如分别在A县向总公司以及在B县向分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在一个月内两次取得收入,分别扣除费用。

  二、养老计划

  个人参加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年金计划,这种养老金计划在国外一般采用所谓的EET的征税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课税),即个人在工作期的缴费是免个人所得税的(E),其缴费的投资收益也是免税的(E),但个人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是需要纳税的(T)。

  三、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国外EET模式的企业年金计划

  2.增值税中销售货物结算方式的差异

  3.包装物连同货物销售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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