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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指法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裁决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的行为。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的行为。
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其适当性。
5.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6.行政复议以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补充内容
1.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对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包括法律、宪法等)
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诉讼。
(3)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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