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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正版考试用书增值服务第四次

|0·2012-08-15 16:15:2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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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2012年网上增值服务(4)

  1.如何复习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答:复习相关法规与标准时,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1)相关法规是指国家颁发的涉及行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条例,介绍的主要内容是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条文以及条文的解释;

  2)相关标准主要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水电方面),这些条文主要是摘录现行技术标准;

  3)由于本专业涉及传统管理意义上的水利行业和电力行业中的水力发电工程,有时对同样的技术内容颁发各自的技术标准,会产生对同样工程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有差异的情况。考试时,请注意有关背景材料里的说明。

  2.本专业考试案例题有什么特点?

  答:由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主要是针对有较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人员,案例通常要有实际工程背景。案例是专业科目和综合科目知识联合运用能力的综合考察,需要有在实际工程中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避免死记硬背。

  3.如何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解答?

  答:由于考试时间的限制,考虑到考生的阅读量,案例题的背景材料是分析案例所必需的,尽量做到简洁。因此建议考生仔细阅读。相应对案例分析一般是进行要点分析,避免长篇大作,通常分析到要点即可,不需要进一步延伸。通俗点说,即问什么,就答什么。

  4.对于考生而言,案例题的难点在哪里?

  答:对有实践经验的人员,难在常用数据的掌握。对实践经验不足的人员,难在对案例背景的理解,是实践经验,有些是书本上没有直接写明的,需要理解。

  有一点要注意,案例题的文字通常经过反复推敲,比较精炼,只提供有用的信息,且是不允许产生歧义的信息,所谓的干扰信息基本没有,因此在做案例题时,应认真读懂题,不要遗漏关键信息。

  5.第三版考试用书“绪论”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和发展在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重新进行了调整,对我国的水情进行了新的描述,值得关注。

  6.第三版考试用书“1F411010水利水电工程勘测”主要有哪些变化内容?

  答:在施工测量方面增加了“施工期间的外部变形监测内容”,其他基本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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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第三版考试用书“1F41102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主要有哪些变化内容?

  答:(1)增加了工程抗震设计的有关要求;

  (2)增加了不同水工建筑物的静水压力相应水位如何确定;

  (3)水流形态及消能方式的有关描述增加较多,进一步清晰,增加了考试出题的空间;

  (4)在水工建筑物主要设计方法方面,增加了有关安全系数以及可靠度的描述,新增加“结构设计的一般构造规定”,篇幅较大,可以出题的内容较多。

  8.洪水标准可以用频率或重现期表示,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答:考试用书中使用重现期(年)表示洪水标准,如表1F411021-9“设计”栏中的“1000~500”,用频率表示则为1ㄍ1000~1ㄍ500.

  9.建筑物级别越高,洪水标准就越高吗?

  答:建筑物级别是用1、2、3、4、5表示,数字越小,级别越高,同时洪水标准就越高。洪水标准越高就是重现期相对较长。

  10.洪水标准高,在具体工程上是如何体现的?

  答:对一个具体工程而言,如大坝,其洪水标准越高,相应校核洪水以及设计洪水的水位就越高以及水量就越大,大坝的高度就相对较高,工程量较大以及需要的投资就相对较多。具体工程需要对洪水标准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11.什么是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

  答:水利水电工程具有防洪、灌溉、发电、供水和治涝等效益。一项工程可以发挥其中两项以上效益时,可以称之为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

  12.什么是特征水位?

  答:水库工程为完成不同任务在年内不同时期和各种水文情况下,需控制达到或允许消落到的各种库水位。相应水位的库容称为特征库容。

  13.可以用通俗一点的语言解释一下什么是死水位吗?

  答:死水位是指与大坝最低的可以放水的设施(防水口)在同一个高程的水位,即通过此防水口也流不出去的水所相应的高程。

  14.什么是水工建筑物?

  答:控制和调节水流,防水害,兴水利,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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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可以和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结合使用吗?

  答:可以。如施工期的上游围堰可以作为大坝的组成部分。

  16.导流建筑物和永久性建筑物可以结合吗?

  答:可以。施工组织设计时,有时应当考虑先期用临时性建筑物导流,后期用永久性建筑物导流。

  17.近年来,水利部关于安全生产方面有新要求吗?

  答:有新要求。考试用书第239页,1F420067掌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可以考虑增加以下内容:

  根据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安监【2012】57号),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推进水利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结合水利实际,提出以下新要求: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强化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正确处理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关系,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二、全面落实水利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工作措施,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

  三、加大水利工程项目违规建设和违章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整治水利工程建设中违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 ”规定和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强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和厉行问责的“四个一律”(注: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打非措施。

  四、强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一岗双责”和强化岗位、职工安全责任,逐级、逐岗、逐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个环节、岗位和人员。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安全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五、落实水利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并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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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注: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管理,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单位达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系统施工企业、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在2013年底前实现达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

  七、加大水利安全生产投入。水利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落实各项施工安全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确保施工安全。

  八、健全完善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委会)的指导协调作用,全面落实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委会)统一领导、安全监督部门综合监督、业务部门专业管理的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完善相关职能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形成安全监管强大合力。

  1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有具体内容吗?

  答:有具体内容。考试用书第239页,1F420067掌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可以考虑增加以下内容: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的通知》(水安监【2011】475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对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5)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

  8)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2.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

  3)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

  4)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3.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4)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5)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2)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

  4)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7)“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9)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11)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2)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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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4)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

  5)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

  6)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的通知》(水安监【2011】475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组织与实施形式是: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由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组成员一般由监管部门的领导和人员、相关部门的代表和老师组成。

  2)监督检查组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项目、内容和要求等。

  3)监督检查组应在被监督检查单位或施工工地主持召开工作会议,介绍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听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介绍。

  4)监督检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资料,针对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对重点场所、关键部位实施现场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5)监督检查组应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并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薄弱环节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整改要求。

  6)监督检查组应编制监督检查报告,经监督检查组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督检查组织单位。

  7)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整改意见;有关部门和工程各参建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尽快完成整改并及时向监督检查组织单位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8)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单位应注意保存影像资料、重要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报告、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情况反馈意见等有关文件。

  水利部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有新规定吗?

  答:有新规定。考试用书第241页,1F420068熟悉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要求,全部内容改为以下: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审查考核合格证后,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1]374号)精神,安全生产考核的主要要求有:

  1.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2.安全生产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两部分。其中,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3.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4.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5.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能力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2)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3)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5)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6)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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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8.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9.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10.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11.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1)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2)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3)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12.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13.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其中,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 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14.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1)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2)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16.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7.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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