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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理财规划师二级理论知识复习笔记(五)

|0·2012-08-08 17:53:1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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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避免应税收入(或所得)的实现

  1、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应税所得的经济收入

  2、国债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股票转让所得免征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取得不具有所有权的实物

  二、案例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我国现行增值税规定,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由此规定可知,当转让价高于转让物原价时,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税费必须小于或等于转让价高于原价的部分才是可取的。

  可以通过设定不等式方程来明确转让价格的确定。

  令转让物的原价为X,转让价(含税)为Y,

  则有Y÷(1+4%)×4%×50%×(1+7%+3%)≤Y-X,

  解之得:Y≥X/0.98。

  通过这一不等式可以看到,若当x=9800时,有y≥10000。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假定某人将使用过的原价为9800元的一辆摩托车转让他人。若想以高于原价的价格转让,转让价至少要达到10000元,他才是合算的。否则,他不如选择以低于9800元的价格转让以享受免税的待遇。

  假定某人准备将新购置的可以商住两用的自有房屋出售,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他需要在转让房屋时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此外还须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总税负显然不低。

  但此人若能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以房屋对某公司入股,他可以在获得长期股利分配和投资后再转让股权之间进行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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