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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证《财经法规》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3)

|0·2012-08-03 11:10:31浏览0 收藏0

2012会计证《财经法规》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3)

  2012会计证《财经法规》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1)

  2012会计证《财经法规》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2)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二)银行的管理。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三)存款人的管理。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根据规定,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与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根据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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