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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它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消费税的计税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二)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我国共有14个税目,分别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消费税税率
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装卸费。
2.销售量的确认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的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方式结算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国内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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