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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u 考试大纲的知识点
1.民事权利的分类
2.民事义务的概念和分类
3.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4.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u 知识点讲解
1.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民事权利分类。(两种分类)
l 根据权利具体内容的不同分: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财产利益为内容,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人身利益为内容,如人格权、身份权。
l (根据义务人是否特定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民事权利,即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权利人不必借助于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以自行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义务人是特定人,权利人必须借助于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3)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主要民事权利: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
(4)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l 物权(分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例31-10:(2010.23)下列权利中,属于物权的是( C )。
A.身份权 B.身体权
C.所有权 D.生命权(属于人格权)
l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我国目前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在形式上、法律上的表现。
l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的排他性权利。用益物权为解决所有和需求之间的矛盾,是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必然结果。我国用益物权类型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例31-11:(2010.70)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B )。
A.抵押权(担保物权) B.承包经营权
C.质权(担保物权) D.留置权(担保物权)
l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发生的担保物权。//质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l 债的分类。因债的发生原因的不同,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例31-12:(2008年)债发生的原因不包括( C )。
A. 侵权 B. 无因管理
C. 紧急避险 D. 不当得利
例31-13:(2009年)按照债的发生原因分类,债包括( ABCE )。
A.合同之债 B.侵权之债 C.不当得利之债
D.连带之债 E.无因管理之债
例31-14:(2010.18)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 C )。
A.单一之债与多人之债
B.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C.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D.单一之债和连带之债
l 合同之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 , 受法律保护。
l 侵权之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侵害人有义务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l 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l 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6)人格权。是指权利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7)身份权。是权利人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监护权、亲属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例31-15:(2009年)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D )。
A.肖像权(人格权) B.健康权(人格权)
C.亲权 D.荣誉权
2.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民事义务与一般的法律义务所不同的是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它处于具有平等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
(2)民事义务的分类。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指以一定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消极义务,指以一定的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相邻关系中当事人的容忍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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