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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助理理财规划师考试法律基础辅导(4)

|0·2012-07-10 17:28:2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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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物权

  财产非所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的支配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者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物或权利之上设定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1)抵押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者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押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者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依法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

  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于其债务未获清偿前,可留置其占有物以担保其债权的权利

  理财规划业务中,常用到抵押权、质押权,进行融资策划

  二、典权

  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交于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但保留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典权期限届满可以赎回。

  典权人支付典价,取得典物的使用权、受益权,在典权期限届满出典人还没有赎回时,可以取得典物的所有权

  三、债权

  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的权利

  债务: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的义务

  债权人:享有权利的一方

  债务人:负有义务的一方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债的发生基于四种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四、合同

  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意思表示为核心,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五、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依据的一方,使另一方受有损害的行为。

  一方利益应当减少而没有减少的,也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之债: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负有依法返还的义务,此债务即为不当得利之债

  六、无因管理

  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之债:因无因管理行为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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