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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辅导:优抚安置(2)

|0·2012-07-02 21:55:01浏览0 收藏0

2013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辅导:优抚安置(2)

  2013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辅导:优抚安置(1)

  第二节 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

  【本节知识重点】

  一、抚恤优待

  抚恤一般是指国家对因公伤残人员、死亡以及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分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两类。优待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对优抚对象从政治上、经济上给予的优厚待遇。广义的优待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优待金,以及在治病、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生活困难补助、救济、贷款、邮政、供应、参观游览等方面提供的优惠待遇。狭义的优待仅指国家发给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的优待金。

  二、死亡抚恤

  死亡抚恤的对象是那些被批准或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及其遗属。对死亡性质的认定是死亡抚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死亡抚恤工作的前提。我国现役军人的死亡性质分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三种。

  第二节知识重点

  三、残疾抚恤

  1?残疾抚恤对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规定享受抚恤。其中,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均可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方可享受抚恤。另一方面,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

  2?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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