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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理财规划辅导: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1)

|0·2012-06-29 17:28:0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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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收集客户信息

  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亲属财产关系,它不能脱离亲属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的发生和终止,是以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种种变化为前提的。正是由于亲属财产关系涉及每个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面对日趋复杂多样的家庭关系,越来越有必要对景程教育在线客户所处家庭的夫妻、父母、子女等关系人进行相应的认定,这就要求助理理财规划师充分了解客户的家庭成员构成信息。一般来说,基本的家庭成员构成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下:

  一、夫妻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配偶的身份始于结婚登记,终于一方死亡或双方进行离婚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互为配偶,构成了家庭关系的核心。配偶是亲属关系的基础,其他亲属关系都是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

  (1)夫妻双方在人身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财产、扶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如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等。

  (2)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财产、抚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2 婚姻

  (一) 婚姻的成立及法律效果概述:

  1 婚姻的成立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2)婚姻成立还需要实质要件,又称结婚条件,包括几个方面:

  结婚当事人自愿;双方须达到法定婚龄;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一、子女

  1.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赡养是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的帮助,是对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父母因为健康原因需要子女在生活上加以照顾等情况而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既是基本道德要求,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二、夫妻

  (一)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除事先约定的以外,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预提其配偶所拥有的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半,剩余的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且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我国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侵犯配偶的继承权;配偶继承遗产后,即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得加以侵犯或干涉。

  确立夫妻财产关系的意义在于保证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人能够依据其配偶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以保障其自身利益不被侵犯,这也是保障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手段。

  (二)婚姻关系特殊形态的理解及财产的处理

  结婚的成立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是男女双方同意缔结婚姻关系的协议,二是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批准行为。

  1 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公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男女结合,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双方的同居为事实婚姻关系。双方的人身、财产等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的规定。

  2 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就是同居关系,按照有关同居关系的规定处理男女双方的人身、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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