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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施行,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法律依据。它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章。例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例如《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关于印发<鸡西市政府采购合同>文本的通知》等。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即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而所有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均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采购方主体。供应商主体却可以是任何有供货条件的个人或企业公司。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涉及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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