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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
(一)应交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交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1)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
(2)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的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例10-47】甲公司2010年全年利润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为580 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甲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利润总额=6 780 000-6 200 000=580 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580 000(元)
当期应交所得税额=580 000×25%=145 000(元)
(二)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14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45 000
借:本年利润 145 000
贷:所得税费用 145 000
(三)结转本年净利润
净利润-税前利润-所得税费用=580 000 -145 000=435 000(元)
借:本年利润 435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35 000
【例10-48】接上列,本年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 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应编制的会计处理如下: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43 5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43 500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20 000
贷:应付股利 20 000
同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3 500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43 500
――应付现金股利 20 000
调整后的未分配利润=435 000-63 500=371 500元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科目如出现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对于未弥补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5年以后可以用税后利润弥补,也可以用盈余公积补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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