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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的审批
1.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2.政府财政部门及各部门的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必须依法自下而上地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3.预算上报备案。乡、民族乡、镇政府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预算的执行
1.政府财政部门的任务。
(1)研究落实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2)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3)督促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4)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管好用好预算资金,节减开支,提高效率;
(5)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6)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7)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2.预算收入执行。
3.预算支出执行。
4.国库的设置与管理。
5.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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