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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重点:预算法律制度(2)

|0·2012-05-07 08:50:26浏览0 收藏0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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