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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移植是治疗各种终末期心脏病最有效的治疗手段,但是并非所有严重的心脏病患者都需要或者适宜进行心脏移植,心脏移植是有一定的指征的。由于心脏移植存在着术后排斥风险以及高昂的后续治疗费用,心脏移植一定要严把移植指征,这才是对患者负责任的行为。
心脏移植总的适应症是终末期心力衰竭经系统完善的内科治疗或外科手术均无法使其治愈、预测生存时间不足一年的心脏病患者。该患者的主要脏器功能(肝、肾、肺)等无不可逆性损伤。
1、晚期原发性心肌病:包括扩张型、肥厚型与限制心肌病。
2、无法用搭桥或内科介入治疗手段治疗的冠心病。
3、无法用外科手术治疗的晚期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
4、无法手术治疗的晚期心脏瓣膜病。
5、供心衰竭的第二次心脏移植。
6、其它难以手术治疗的心脏外伤、心脏肿瘤等。
部分病人除心脏病外还存在以下情况,则不适宜行心脏移植术:
1、严重感染,传染性疾病;
2、恶性肿瘤;
3、肺、肝、肾、脑、胃肠等器官有明显疾病,或其功能低下且不易治愈者;
4、病人精神心理状态不健康、家属有顾虑不支持者;
5、病人有严重不良嗜好者。
对于符合心脏移植指征的患者,一旦有机会移植一定要把握。有的终末期心脏病患者用药治疗后病情稍微有点稳定,患者觉得心功能改善就不愿意做移植手术,但这种改善并不能治本,而且是暂时的,患者病情一旦恶化,没有合适的心脏捐献,就随时会失去生命。医院就曾接诊过这样一位患者,本来有机会移植心脏的,但就是犹豫放弃就再也没有机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