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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一)计税依据――土地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
1.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
2.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3.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二)税率――有幅度的定额税率,是该土地所在地段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级 别 |
人口(人) |
每平方米税额(元) |
大城市 |
50万以上 |
1.5~30 |
中等城市 |
20万~50万 |
1.2~24 |
小城市 |
20万以下 |
0.9~18 |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
- |
0.2~12 |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2.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有较大提高。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50倍,同一地区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20倍。
3.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需报财政部批准。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