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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4)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申报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