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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建筑设计精讲讲义6

|0·2012-04-13 08:58:12浏览0 收藏0

  第六节城市规划对场地的要求

  一、用地控制

  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用地有严格的控制,这些控制通常是借助于几种特定的控制线来完成的。

  1.征地界线与用地红线

  征地界线就是土地使用者所征用土地的边界线,由城市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征地界限内的土地并不完全归土地使用者所有,而是包含着一部分城市公共设施用地,例如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公共绿地等。

  用地红线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它是指在征地范围内实际可供土地使用者用于建设的区域的边界线。

  2.道路红线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也是场地与城市道路用地的界限。道路红线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并在用地条件图中明确标注。一般情况下,道路红线之间的用地均为城市道路用地,不得随意占用。建筑物一般不得超出道路红线建造。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其连接部分的最小长度或通路的最小宽度,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条例。

  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等关系有如下几种:

  第一,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重合,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相连。这是场地与城市道路之间最常见的一般关系。

  第二,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相交,表明城市道路穿过场地。此时,场地中被城市道路占用的土地屑城市道路用地,不能用于场地内建设项目的建设使用;场地的建设使用范围以道路红线为界限。

  第三,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分离,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不相连。这时,场地必须设置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通路的最小宽度除应满足场地的使用功能要求还应满足不小于4mX4m的消防要求,并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要求。

  3.建筑控制线

  建筑控制线也称建筑红线,是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如外墙、台阶、橱窗等)靠临街面的界线,沿街建筑不得越过建筑红线。城市道路系统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筑用地的分界。一般情况下,道路红线就是建筑红线。某些公共建筑和住宅适当退后布置,留出的地方,有利于人流或车流的集散,也可以进行绿化,美化环境。在建筑红线的控制下,前后错开布置沿街建筑,既可满足不同的功能要求,又可避免城市景观的单调感,使城市建筑群的体形和街景富于变化。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对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的关系有详细规定,设计时参照执行。

  4.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确定的各种城市绿地的边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般会对建设用地提出明确的退让绿线要求,不得违背。

  5.蓝线

  蓝线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河道规划线,沿河道新建的建筑物均应按规定退让蓝线,以便保证河道运输、防洪抢险及水利规划的正常实施。

  6.基地高程

  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对基地的地面高程有如下规定:

  (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制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相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7.基地安全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二、交通控制

  (一)基地道路出入口方位

  (1)基地应尽量避免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入口。一般情况下,每个基地应设1―2个出入口。

  (2)在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附近和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地段,通常会禁止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3)在可能情况下,应尽量做到人车分流,将人行入口和机动车分别设置。

  (二)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的连接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小于20m;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交通控制

  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基地内至少有两条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

  (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建筑物主要出人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四)停车空间

  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其停车泊位数量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

  (五)道路建设

  基地内外道路的位置、宽度断面形式、标高等,均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

  三、建筑高度控制

  场地内建筑物的高度影响着场地空间形态,反映着土地利用情况,是考核场地设计方案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城市规划中,常常因航空或通讯设施的净高要求、城市空间形态的整体控制、以及土地利用整体经济性等原因,对场地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建筑高度也是确定建筑等级、防火与消防标准、建筑设备配置要求的重要参数。

  用以控制场地建筑高度的指标主要有建筑限高、建筑层数(或平均层数),二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建筑物的层高。建筑限高适用于一般建筑物的控制,建筑层数则主要用以对居住建筑的考核。

  (一)建筑层数

  这里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主体部分的层数。建筑物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层数;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高出室外地坪不超过1.5m者,不计人层数内。建筑层数的控制与建筑限高的控制基本类似。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3.1.2条的规定,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为: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二)平均层数

  指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与总建筑基底面积的比值,单位:层

  平均层数(层)=总建筑面积(m2)/建筑基地面积之和(m2)

  一般常用于居住区规划,此时又称为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平均层数(层)=住宅建筑面积总和(m2)/住宅基地面积总和(m2)

  (三)极限高度

  建筑物的最大高度,单位:m。以控制建筑物对空间高度的占用,以保护空中航线的安全及城市天际线控制等,应遵照城市规划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有时,也采用最高层数来控制,但二者含义略有不同。

  (四)建筑高度的限制

  建筑限高是指场地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不得超过一定的高度限制,这一高度限制为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顶部最高处之间的高差。某些情况下,也有以绝对海拔高度作为建筑限高的控制值。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4.3条对建筑高度控制的相关内容。

  四、密度及容量控制

  (一)用地面积

  是指可供场地建设开发使用的土地面积,即由场地四周道路红线(地产线)所框定的用地总面积-其常用单位为公顷(hm2)。有时也用亩(1hm2=15亩=10000m2)表示。

  用地面积是计算场地其他控制指标的基础,应予准确把握。

  用地面积与用地形状对场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功能布置有很大影响。不同性质、规模的建设项目对场地的用地面积有不同的要求,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亦称建筑覆盖率或建蔽率。

  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基地面积之和与总用地面积之比。单位:%。

  建筑密度表达了基地内建筑直接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密度=各类建筑基地面积的总和/场地用地面积×100%

  式中,建筑基地面积是指建筑的占地面积,按建筑的底层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密度表明了场地内土地被建筑占用的比例,即建筑物的密集程度。从而反映了土地的使用效率。建筑密度越高,场地的室外空间越少,可用于室外活动和绿化的土地越少;可见,建筑密度也间接反映了场地内开放空间的比例,并与场地环境质量相关。

  建筑密度过低,则场地内土地的使用很不经济,甚至造成土地浪费,影响场地建设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过高的建筑密度又会引起场地环境质量的下降,严重的还会影响建设项目功能的正常发挥。可见,场地的建筑密度应有一个合理的取值,它受到建设项目的性质、建筑层数与形式、场地的位置与地价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一般对场地的最高建筑密度作出明确限定,设计时应严格执行。

  (三)建筑系数

  建筑系数是指场地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设备、露天堆场及露天操作场等占用的土地占场地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与建筑密度这一概念相类似,建筑系数指标也适用于描述场地内土地的直接使用状况:但主要应用王工业企业场地设计中,并侧重于场地使用经济性的考核。

  根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的规定,上式中各项参数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场地(厂区)用地面积指厂区围墙内的用地面积,按围墙中心线计算。

  (2)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新设计的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现有的按外墙皮尺寸计算;圆形构筑物及挡土墙,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贮罐区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当设有防火堤时按防火堤轴线计算;球罐周围有铺砌场地时,按铺砌面积计算;栈桥按其投影长宽乘积来计算。

  (3)露天设备用地:独立设备应按其实际用地面积计算;成组设备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但最多只计算至设备基础外缘1.2m处。

  (4)露天堆场用地面积按堆场场地边缘线计算。

  (5)露天操作场用地面积按操作场场地边缘计算。

  (四)场地利用系数

  场地利用系数仅用于考核工业企业场地的土地利用情况,是场地内直接使用的土地(指场地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用地、露天设备用地、霹天堆场及露天操作场用地、铁路用地、道路和广场用地、工程管线用地等)占场地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由于属于工业企业的用地概念,在此不再赘述。

  (五)容积率

  建筑容积率是指建筑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与总占地面积之比

  建筑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容积率为一无量纲常数,没有单位。

  一般容积率为1~2时为多层,4~10时为高层。

  (六)通则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4.4条对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有以下规定:

  (1)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规划控制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要求。

  (2)当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并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时,该用地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给予适当提高,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五、建筑规模控制

  1.统一计算方法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国家颁布了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以下是该规范对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b.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计算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rn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回廊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

  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并、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2.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层高2.2m以内的技术层;

  (4)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5)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没有围护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7)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8)层高小于2.20m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二)特殊规定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BCJ96--98)规定,在住宅中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人使用面积。

  (3)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人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六、绿化控制

  (一)绿化覆盖率

  绿地面积(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的总和占基地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单位:%。―般不包括屋顶绿化。

  绿化覆盖率直观地反映了基地的绿化效果,但使用中统计较为繁杂。

  绿化覆盖率(%)=绿化覆盖面积/总用地面积×100%

  (二)绿化用地面积

  指建筑基地内专以用作绿化的各类绿地面积之和,单位:m2。

  (三)绿地率

  指建筑基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单位:%。

  绿地率=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总用地面积×100%

  七、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在《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中规定:

类   别
  设计使用年限(年)
    示    例
    1
    5
  临时性结构
    2
    25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3
    50
  普通房屋和构筑物
    4
    100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八、设计基本原则

  (1)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2)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物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3)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4)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是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5)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6)建筑设计

  例:

  1.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河道规划线称为(C)

  A城市红线线B城市绿线C城市蓝线D城市紫线

  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A)

  A1/6;B1/5;C1/4;D1/3;

  九、场地总平面设计要点

  1.场地总平面使用功能要求

  使用功能要求是指在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项目及构成要求,建设场地自然条件,历史人文特点,建设单位要求等四条具体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总平面功能分区布局。民用建筑往往以图解的方式分析建设项目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工业建筑以生产工艺流程要求构成平面功能分区布局。两类不同性质的建筑功能表达各具特色。

  2.场地总平面设计要点

  (1)场地总平面设计应以所在城市的总体担划、分区组划、详细规划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为依据。

  (2)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使用要求注重节地、节能、节约水资源以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

  (3)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用地自然地形、周围环境、地域文脉、建筑环境、因地制宜确定规划指导思想,并力求新意有特色。

  (4)场地总平面设计应崇尚自然,保持自然植被、自然水域、水系、自然景观,保护生态环境。

  (5)场地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车流有序,并对建筑群体、竖向、道路、环境景观、管线设计进行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6)场地内建筑物布置应按其不同功能争取最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满足防火和卫生要求。居在建筑、学校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医疗、科研实验室等需要安静的建筑环境应避免噪声干扰。

  (7)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性质满足其室外场地及环境设计要求,应分区明确做到集散交通组织人车流线合理:

  a.小学校、幼儿园和住宅之间应有便利安全的人行系统,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其入口和城市道路之间应有10m以上的缓冲距离,以便于临时停车及人员集散。

  b.商业服务等项目宜集中布置以便于形成规模,便于使用管理。

  c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应靠近其主要服务对象或位于负荷中心。锅炉房宜设在下风向。

  (8)建筑物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和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应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规范要求执行。

  (9)规划总平面布局如需考虑远期发展时,必须考虑结合近期使用、技术、经济上的合理性。

  (10)总平面设计应考虑安全及防灾(防洪、防海潮、防震、防滑坡等)措施。

  (11)总平面建、构筑物定位应以测量地形图坐标定位。其中建筑物以轴线定位,有弧线的建筑物应标注圆心坐标及半径。道路、管线以中心线定位。如以相对尺寸定位时建筑物以外墙面之间距离尺寸标注。

  例:工业建筑以(A)构成平面功能分区布局。

  A生产工艺流程要求B图解的方式C解析的方式D总体布置

  十、部分典型公共建筑功能关系

  1.托儿所、幼儿园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含义与分类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的为幼儿园。分为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和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托儿所、幼儿园单独、联合设置均可,一般联合设置较多,即在幼儿园中附设托儿班或婴儿班,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与组成

  (1)幼儿园的规模。

  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见表5―1所列。

名称
班数
人数
名称
班数
人数
大班
10-12以上
200-300人
小班
5班以下
150人以下
中班
6-9班
180-270人
 
 

  (2)托幼机构规模不宜过大,以4~8班为宜。

  (3)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4)托儿所、幼儿园是由生活用房、服务用房、供应用房组成。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参见表5-2所列。

名称
建筑面积(m2
用地面积(m2/人)
托儿所
7~9
12~15
幼儿园
9~12
15~20

  (四)场地选择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特点的环境空间。由于托儿所、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的对象为幼儿,基地选择更应给与特别关注。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

  (1).基地选择应远离各种污染源,避免交通干扰,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总体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合理,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2)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以500m左右为宜;

  (3)应设有集中绿化园地,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植物;

  (4)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A.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B.应有全园公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五)用地类型

  (1)建筑用地:包括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道路和环境绿化等;

  (2)运动场地:包括课间操、器械用地;

  (3)绿化及室外科学园地:包括成片绿地;种植、饲养、天文、气象观测等用地;

  (4)其他用地:包括总务库,食堂等。

  (六)场地平面布局

  (1)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互相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交通疏散。

  (2)活动室、寝室、卫生间每班应为单独使用的单元。

  (3)活动室、寝室应有良好采光和通风。

  (4)隔离室应与生活用房有适当距离,并应和儿童活动路线分开,应设有单独的出入口。

  (5)厨房位置座靠近对外供应出入口,并应设有杂物院。

  (6)应根据所在地区分别考虑保温、遮阳、防潮湿等设施。

  (7)主要房间的采暖和通风,照度标准不应小于托幼规范的规定。

  (8)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

  二、中小学

  (一)学制与规模

  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即: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部分学生继续上高中三年。因初中与高中人数不等,故应根据当地人数规划设全部的初中学校和初高中结合的完全中学校。完全中学的初高中比例应按需要设置。

  普通中小学校规模,小学以12~24班规模为宜(农村可有6班或更小规模),中学以18~24班规模为宜;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地区、可设30班规模学校。

  (二)中小学设计参考指标.

  (1)入学人数占居住人口的比例:小学10%,中学9.3%。

  (2)服务半径:小学不宜大于500m,中学不宜大于1000m。

  (3)用地指标:小学每生用地17.6~21.8mz,中学每生用地22~28.8m2。用地紧张地区或市中心:小学每生用地10~llm2,中学每生用地10~12m2。

  (4)每班学生:小学每班45人,中学每班50人(近期)。

  (5)建筑面积:小学每生5.6~8.Om2;中学每生8.1~9.2m2。

  (三)场地选择

  (1)校址应选择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2)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4)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5)教学区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6)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四)用地类型

  一般学校的用地类型可概括为如下四类:

  (1)建筑用地:包括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校园(含校前区)、道路和环境绿化等;

  (2)运动场地:包括课间操、球类、田径、器械用地;

  (3)绿化及室外科学园地:包括成片绿地;种植、饲养、天文、气象观测等用地;

  (4)其他用地:包括总务库,校办工厂等。

  (五)场地平面布局

  (1)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满足教学与教学卫生的要求。

  (2)很好地解决朝向、采光、通风、隔声等问题,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h。教室长边相对和教室与运动场的间距,受噪声影响,不应小于25m。

  (3)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镇干道,如必须开向干道,校门前应留出适当的缓行地带。

  (4)教室容积率:小学不大于0.8;中学不大于0.9。

  (5)运动场地:

  A.课间操:小学2.3m2/生,中学3.3m2/生

  B.篮、排球场最少6个班设一个,足球场根据条件,也可设小足球场。

  C.有条件时,小学高、低年级分设活动场地;

  D.课间操:小学2.3m2/生,中学3.3m2/生。

  6.篮、排球场最少6个班设一个,足球场根据条件,也可设小足球场。

  c有条件时,小学高、低年级分设活动场地。

  d.田径场:学校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做课间操之用。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2.3m2,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3.3m2。学校田径运动场尺寸:小学环形跑道200m,直跑道两组60m;中学环形跑道250~400m,直跑道两组lOOm。宜跑道每组按6条计算。位于市中心区的中小学校,用地确有困难,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但小学不能少于一组60m直跑道,中学不能少于一组lOOm直跑道。

  e球场、田径场长轴以南北向为宜,球场和跑道不宜采用非弹性材料地面。

  (6)教学用房大部分要有合适的朝向和良好的通风条件。朝向以南向和东南向为主。注意北方地区的室内通风。为了采光通风,教学楼以单内廊或外廊为宜,避免中内廊。

  (7)各教室之间应避免噪声干扰,应采取措施将室内噪声级降至50dB以下。

  (8)各类不同性质的用房应分区设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又要相互联系方便。

  (9)应以教学年级班为单位,设计平面及布置层次;

  (10)组织好人流疏散的各个部位,处理好各种房间的关系。

  (11)处理好学生厕所与饮水位置,避免交通拥挤气味外溢

  例:

  1.幼儿园中班的规模为(B)班

  A10-12;B6-9;C4-5;D6-7

  2.学校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做课间操之用。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D)m2

  A2.0;B2.1;C2.2;D2.3

  3.文化馆

  (一)文化馆建筑的分类

  文化馆建筑根据职能不同可分为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形式。

  文化馆是国家设立的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综合性文化事业机构和场所。

  群众艺术馆是国家设立的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及研究群众文化艺术的文化事业机构,也是群众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

  文化站是国家最基层的文化事业机构,是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设立的为当地群众进行各种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

  (二)文化馆的建筑特征

  根据文化馆的性质及使用功能,文化馆建筑具有下列特征:

  (1)综合性。

  广大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多种多样。文化馆建筑必然要同文化活动的内容相适应,设有宣传教育、文化娱乐、学习辅导等多种活动设施,其内容复杂,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它是文化馆建筑的最基本的特征。

  (2)多用性。

  文化馆建筑空间活动内容虽可大致区分门类,但各门类活动形式各异,项目种类繁多。为适应活动空间的多种使用要求,建筑的空间组织和建筑空间表现形式均应具备多用性和灵活性,实现一室多用和空间的综合利用。

  (3)乡土性。

  文化馆建筑与当地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生活环境等有着特殊密切的关系。各地的文化教育、习俗风尚、产业结构、开发计划,以及当地的民族、人口构成、动态,生活水平等因素千差万别。因而文化馆建筑的地域性非常突出和强烈,具有浓郁的乡土性。在设施内容的决定、建筑造型、艺术处理上应予充分的体现。

  文化馆建筑的综合性、多用性和乡土性是两馆一站体系的主要建筑特征

  (三)文化馆的规模及用地指标

  各级群众文化设施由省,地、市群众艺术馆,区、县文化馆,乡镇、居民区、居住小区文化站组成。

  现有关部门尚未颁布文化馆建筑面积定额,本书据有关研究资料及建筑实例的分析,提出参考性数据,参见表5-5和表5-6表。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条件和文化需求的差异以及各种因素的制约,对文化馆的规模、组成、建筑面积定额、用地标准等尚应结合实际条件确定。当因某种原因不能一次建成时,应一次规划及设计,分期建造。

  表5-5文化馆规模

规模(m2)
2000~3000
3000~4000
4000~5000
5000以上
适用条件
县城
20万以下人口不甚发达经济
中等城市
20~25万人口经济稍发达
大城市
50~100万人口经济较发达
特大城市
100万以上人口经济发达

  表5-6乡镇、居住区、居住小区文化站参考规模

规模(m2
500~700
700~1000
1000~1500
1500~2000
适用条件
1万人口以下
1万~1.5万
1.5万~2万
2万以上人口

  注:1.乡镇文化中心包括内容较多,本表所列指标只包括文化馆的一般构成房间,大中型影剧院、体育活动用房等均不包括在内;

  2.表中所列各种规模的文化站,其面积指标均系下限,上限不作规定;

  3.人口数及经济发达情况较为复杂,依此确定规模时可灵活掌握.

  文化馆用地面积可按容积率确定,参考指标见表5―7所列。

统计资料类型
不同建筑容积率的文化馆占统计总数的比例(%)
0.4以下
0.41~0.6
0.61~0.8
0.81~1.0
建筑实例16例
6.3
31.2
12.5
18.8
设计方案96例
30
31
21
13
日本公民馆25例
32
20
20
4.0

  文化站用地面积可按容积率确定,参考指标见表5-8所列。

  文化站的建筑容积率统计资料,表5-8

统计资料类
不同建筑容积率的文化站占统计总数的比例
0.2以下
0.21?0.4
0.41~0.6
0.61-0.8
0.81-1.0
1.01以上
建筑实例24例
4.2
37.5
37.5
8.3
8.3
4.2

  注:根据表内数据,建议文化站的用地面积以建筑容积率0.3一0.6为宜。

  (四)场地选择

  文化馆的建设场地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1)省、市群众艺术馆,区、县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2)文化馆基地应选设在位置适中、交通便利、环境优美,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

  (3)乡镇文化站,居住区、小区文化站,应位于所在地区公共建筑中心或靠近公共绿地。

  (五)场地平面布局

  文化馆的场地平面布局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功能分区合理,妥善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流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明确的分区和适当的分隔。

  (2)各用房之间应有紧密的联系,以利综合利用;当各厅室独立使用时,不互相干扰,对人流量大且集散较为集中的用房,应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

  (3)根据使用要求,基地至少应设两个出口,当主要出入口接邻交通干道时,应按有关规定留出缓冲距离。

  (4)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5)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以形成优美的室外空间。

  (6)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大的观演厅、舞厅等应布置在离上述建筑有一定距离的位置,并应采取必要的防于扰措施。

  (7)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规定,容积率资料参见表5―7、表5-8所列。

  (8)不论用地面积大小,在建筑组合及总平面布置时,应尽量紧凑、集中,以创造宽敞、丰富的室外空间。分散式布置是文化馆较好的组合形式,应合理地进行不同大小、高低、形体的建筑组合和组织不同的室外空间,以创造良好的休息和活动环境。

  4.办公楼

  (一)办公楼的含义

  建筑物内供办公人员经常办公的房间称为办公室,以此为单位集合成一定数量的建筑物称为办公建筑。

  (二)办公楼的分类

  办公楼根据使用对象可进行如下分类,参见表5-11所列。

  表5-11

类别
使用对象
行政办公楼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工矿企业的行政办公楼
专业性办公楼
为专业单位办公使用的办公楼,如科学研究办公楼(不含实验楼),设计机构办公楼,商业、贸易、信托、投资等行业办公楼
出租写字楼
分层或分区出租的办公楼
综合性办公楼
以办公用房为主的,含有公寓、旅馆、商店(商场)、展览厅、对外营业性餐厅、咖啡厅、娱乐厅等公共设施的建筑物

  (三)场地选择与布局

  (1)办公楼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2)城市办公楼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并且避开车站、码头等人流集中或噪声大的地段,

  (3)工业企业的办公楼,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合适的地段建造,但应符合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条例的有关规定。

  (4)总平面布置应考虑环境与绿化设计。办公建筑的主体部分宜有良好的朝向和日照。

  (5)建筑基地内应设停车场(库),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6)办公区域内不宜建造职工住宅,若用地毗邻,应予分隔和分设独立出入口。

  (7)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四)办公楼的组成

  办公楼的组成比较复杂,包括办公、会议、阅览、展览、办公服务、设备系统等。公共用房宜包括会议室、对外办公厅、接待室、陈列室、公用厕所、开水间等。

  (五)办公楼的设计要点

  (1)办公楼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其他附属设施等组成。

  (2)办公楼内各种房间的具体设置、层次和位置,应根据使用要求和具体条件确定。一般应将对外联系多的部门,布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机要部门应相对集中,与其他部门宜适当分隔。其他部门按工作性质和相互关系分区布置。

  (3)办公楼应根据使用要求、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条件按建筑模数确定开间和进深,并应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4)5层及5层以上办公楼应设电梯。

  (5)300辆以上的非机动车地下停车库,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2.5m。

  (6)综合办公楼内的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公用。

  (7)停车场地(库)最好将内部使用和外部使用的场所分开设置。有条件时汽车停车可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一些用地紧张的大中城市,为节约用地,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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