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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lesson$
1. 概念:信用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或者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银行卡。
2. 种类:
(1)信用卡按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
(2)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
(3)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4)按信誉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5)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1)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2)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二) 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1.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2.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发卡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
3. 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①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②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③信誉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④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银行已回收其信用卡45天的
⑤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⑥信用卡账户2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⑦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4.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
(三) 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1.在单位卡的使用过程中,其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2.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四) 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1. 单位信用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2.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3. 持卡人用信用卡提取现金的,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提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取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4.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算办法计付利息;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待遇。 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
(2)最低还款额待遇。还款人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贷记卡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5.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6.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的,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7.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8.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