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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考试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重点:商业汇票

|0·2012-03-31 08:56:08浏览0 收藏0

  (一) 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lesson$

  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商业汇票的最长有限期为6个月,提示付款期是10天。

  适用范围是同城或异地。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汇票的签发。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商业汇票的格式: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 承兑概念――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2. 承兑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承兑成立。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 付款的概念――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2. 付款程序――付款程序包括提示与支付。

  3. 付款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概念

  背书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背书的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背书日期

  3.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附有条件的背书、部分背书

  4.禁止背书

  (二) 商业汇票的保证

  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 保证的当事人。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

  2. 保证格式。

  (1)票据的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

  (2)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有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其中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

  (3)保证记载的办法。具体保证的记载的方法,《票据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如果是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4)保证不得记载的内容。《票据法》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当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的效力。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共同保证人是指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票据法》规定: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是指保证人在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被保证人之前手的偿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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