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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例】甲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给乙企业产品,开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收到购货方乙企业转账支票一张。购买方乙企业要求送货上门,运费由乙企业负担,由甲企业自己的运输车队负责运输,且乙企业另以现金支付给甲企业该批货物运费1000元。计算甲企业的销项税税额,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甲企业的销项税额=200000×17%+1000÷(1+17%)×17%=34145.3(元)
借:银行存款 234000
库存现金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