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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核算软件输入记账凭证的相关要求$lesson$
1.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输入记账凭证的功能,输入项目包括: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或编号、金额等。输入的记账凭证的格式和种类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在输入记账凭证过程中,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以下提示功能:
(1)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编号是否与已输入的机内记账凭证编号重复;
(2)以编号形式输入会计科目的,应当提示该编号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名称;
(3)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借贷双方金额不平衡,或没有输入金额,应予以提示并拒绝执行;
(4)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有借方会计科目而无贷方会计科目,或者有贷方会计科目而无借方会计科目的,应予以提示并拒绝执行;
(5)正在输入的收款凭证借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付款凭证贷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的,应予以提示并拒绝执行。
(6)会计核算软件应提供对已经输入尚未记账记账凭证进行修改和审核的功能。
(7)对同一张记账凭证,应当具有权限控制功能。
(四)会计核算软件审核、修改记账凭证的相关要求
1.采用直接输入原始凭证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的,在生成正式机内记账凭证前,应当进行审核确认。
2.由账务处理模块以外的其他业务子系统生成会计凭证数据的,应当经审核确认后生成记账凭证。
3.发现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或者登账的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采用红字凭证冲销法或者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红字可用负号“-”表示。
4.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分别提供对审核功能与输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进行控制,即对同一张记账凭证,应当分别对审核功能与输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进行控制。
5.对已经输入但未登记会计账簿的机内记账凭证,应提供修改与审核功能。审核通过后不能对机内凭证进行修改。在修改的过程中,也应该给出前面要求的各项提示。
(五)会计核算软件对处理外币核算业务的相关要求
1.适用于外国货币核算业务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输入有关外国货币凭证的功能。通用会计核算软件还可以在初始化功能中提供选择记账本位币的功能。
2.采用统帐制核算外国货币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在当期外国货币业务发生期初和业务发生时,输入期初和当时的外汇牌价的功能。记账凭证中外国货币金额输入后,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立即自动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三、会计数据处理功能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核算软件记账的相关要求
1.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账凭证或者计算机自动生成的记账凭证或者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2.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账凭证和相应机内原始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
3.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可以同时登记或者分别登记,可以在同一功能模块中登记或者在不同功能模块中登记;
4.会计核算软件可以提供机内会计凭证审核通过后直接登账或成批登账的功能;
5.机内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登记时,应当计算出各会计科目的发生额和余额。
(二)会计核算软件对账、结账的相关要求
1.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具有自动进行银行对账并自动生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功能。
2.应当具有机内会计数据按照规定的会计期间进行结账的功能。
3.机内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可以同时结账,也可以由处理明细分类账的模块先结账、处理总分类账的模块后结账。
4.机内总分类账结账之前,应当与机内明细分类账进行核对,如果不一致,总分类账不能结账。
(三)会计核算软件生成报表的相关要求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自动编制会计报表的功能。
(四)会计核算软件提供的其他数据处理功能
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同时提供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允许使用的多种会计核算方法供用户选择。
会计软件应当采取加密存储、用户身份验证等多种手段确保会计数据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的未授权访问、复制、篡改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