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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②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③非企业性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注,②③④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即,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①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②销售免税项目;
③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④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者是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⑦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⑧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⑩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必须出示盖有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章的税务登记副本),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