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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0·2012-12-26 11:08:47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如果第三人在有关经济业务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出现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则不属于“善意”。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侵害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列举性的规定有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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