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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2.按用途不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申请
2.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与备案:
核准 |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
备案 |
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3.预留签章: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题型:多选】
1.定义: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主要为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的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不得撤销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注意】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五、基本存款账户
概念 |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
使用范围 |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
开户要求 |
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
开立程序 |
核准制 |
六、一般存款账户
概念 |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使用范围 |
1.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2.现金缴存
【注意】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开户要求 |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出具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因资金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
开立程序 |
实行备案制 |
七、专用存款账户(了解)
(一)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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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临时存款账户
概念 |
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使用范围 |
临时机构或临时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
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3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4注册验资资金。 |
开户要求 |
批文、(2)合同、(2.3)营业执照、(2.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4)预先核准 |
注意 |
1.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资金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概念 |
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止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
申请情形 |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
使用范围 |
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而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题型:判断】 |
注意 |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未达5万的,无须提供付款依据。其中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了解)
(一)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开立情形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开户要求
除出具开立本地银行结算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
1.负责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制度;监测、查处;处罚; 2.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对开立使用进行监控和管理; 3.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
银行的管理 |
1.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 3.实行年检制度。 4.对存款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可疑支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
存款人的管理 |
1.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妥善保管密码。 |
【注意】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非经营性存款人 |
1000元 |
经营性存款人 |
1.1000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2.1万-3万: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账户;违反规定开立账户;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账户
3.5000-3万:其余违法情况 |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30000罚款;
(1)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源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通知》